美司法部介入加州大学反犹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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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介入加州大学反犹太主义事件
美国联邦反犹太主义打击工作组宣布,司法部已在加州中央区提交文件,旨在维护联邦法律的正确解释,这些法律禁止大学歧视学生基于宗教或国籍。该行动是工作组全国范围内打击所有形式的反犹太主义努力的一部分。
此举针对加州大学系统发生的事件。根据该案《Frankel 等人诉加州大学等人的诉讼》指控,2024年春季,加州大学系统管理人员允许抗议者在UCLA校园阻止穿着体现犹太信仰的衣物或拒绝谴责以色列的学生和教职员进入部分校园区域。
起诉方包括几位UCLA的犹太学生和一位犹太教教授,他们指控大学知情地与抗议者合作,或者允许他们基于宗教信仰或国籍阻碍其进入中央校园区域、教室和图书馆,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VI条(Title VI)、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加州州法律。
司法部提交的文件阐述了原告提出的被告管理人员违反 Title VI 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论点是否充分。该部门近期宣布成立由民权司协调的多部门工作组,专门打击反犹太主义,并访问了 10 所因发生反犹太事件而受到关注的大学校园。
此外,司法部还宣布对加州大学系统展开调查,以评估该大学系统是否存在基于种族、宗教和国籍歧视教授、员工和其他人员的模式或做法,以及是否允许在校园存在敌意工作环境,包括UCLA。
值得注意的是,该部门还宣布与其他联邦机构合作取消了哥伦比亚大学 4 亿美元的联邦合同和拨款,原因是该学校未能有效应对针对犹太学生的持续骚扰行为。
领导该工作组并担任助理总检察长民权顾问的 Leo Terrell 表示:“总统、总检察长 Pam Bondi 和工作组认识到每个学生都应该在不受种族、宗教或国籍歧视的情况下自由就读。” 他补充说,“司法部正在竭尽全力打击反犹太主义,利用我们所有手段。”
加州中央区代理美国检察官 Joseph McNally 表示:“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不被容忍,我们的办公室将执行反歧视法以应对影响当地居民的反犹太主义问题。”
阅读本文之前,你最好先了解…
- 1964年民权法案第VI条(Title VI): 这项法案禁止任何接受联邦资金的机构根据种族、颜色、宗教、性别或民族裔歧视任何人。
-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条款: 该条款规定所有州都必须给予其公民“平等保护”和法律程序,并不得因种族、宗教、国籍等理由对个人进行区别对待。
加州大学反犹太主义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校园自由言论、种族歧视和反犹太主义的辩论。 以下是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 什么是“敌意工作环境”? 如何界定在学校或工作场所存在的“敌意工作环境” ,以及何时应被视为违反法律?
- 自由言论与歧视之间存在平衡点吗? 抗议者表达他们对以色列政策的反对是否构成歧视,还是纯粹是自由言论的表现?
- 加州大学系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大学管理层在抗议活动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他们是否负有责任防止校园内发生反犹太主义事件?
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需要各方进行深入讨论和理性分析。
**如果你有其它意见,请评论留言。**以下是网友对这篇文章的一些评论…
- “终于有人站出来维护犹太学生的权益了!希望这个行动能像对付那些在校园里抗议的“非裔”学生那样迅速有效。”
- “司法部是不是想把所有反对以色列的学生都抓起来?毕竟,批评政府不等于反犹太主义吧?”
- “加州大学系统现在是美国最大的威胁了吗?比起那些真的在搞破坏、制造极端仇恨的组织,这算什么事儿啊?”
- “哥伦比亚大学因为没有有效应对‘犹太学生’的骚扰行为而被处罚?请问一下,这种‘骚扰’指的是什么?难道仅仅是表达不同意见就属于骚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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